曲靖师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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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校报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次数:     来源:党委宣传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高校校报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College  News- paper)。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全国高校校报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的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旨在团结全国高等学校校报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新闻工作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新闻职业道德,努力推动校报建设,促进校报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改革,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

   本会接受教育部社政司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相关高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报工作信息和经验的交流,组织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

    (二)沟通校报与有关领导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三)编辑出版有关报刊、书籍和学术资料;

    (四)参加国内新闻出版团体的业务活动;

    (五)积极开展高校校报的国际学术交流;

(六)积极开展新闻报道、科技信息、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等学校校报报社、编辑部(室),且编辑出版的校报受到校领导与师生员工广泛好评,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校报编辑部的成员作为个人会员;

(二)曾长期从事校报工作,有较多经验和较大贡献,已经调离校报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但仍积极关心和支持校报工作,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个人会员;

(三)热情关怀和支持校报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包括已经离退休的领导同志)和成绩卓著的新闻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荣誉会员。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其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向本会寄赠自己出版的报刊、书籍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各团体会员(校报社或编辑部)推选一位负责人作为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高校校报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办事公正,为人正派,能团结同事,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专门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关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