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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3    浏览次数:     来源:党委宣传部

曲靖师范学院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曲靖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学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部、处、系、室、馆和群团组织,由学院党委和院行政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主要任务,以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目的;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师生、贴近生活,吸引师生员工广泛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促进廉洁高效的教育管理环境、规范守信的学习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共同进步。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布置,提供必要条件。组织部将其纳入干部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处、系、室、馆创建的文明单位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审批命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团支部(团总支)、文明社团、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十星级文明户分别由工会、团委、学生处等部门考核命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六条  院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注重用先进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积极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网络、进学生社团、进学生公寓(宿舍)活动;组织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学院党委的重要文件和精神,理论联系实际,保证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时间,参学人员达95%以上;学习有计划、有专题、有中心发言,教师(职工)有学习心得,部门有学习总结;重视舆论宣传,每学期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

()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校(系、部)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带头学理论,带头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密切联系群众,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望。

()工作成绩突出。教学部门要积极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围绕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要求,改革进取,规范管理,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高,工作成绩和主要评估指标考核成效居于院内前列;党政、教辅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教,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后勤服务部门工作规范,热情服务,周到细致,优质高效,师生员工反映好,满意率高。

()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把精神文明建设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作为统一目标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有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班级、文明团支部(总支)、文明社团、文明宿舍和文明个人等文明细胞工程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师生员工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师生员工的检查和监督。

()思想道德教育深入扎实。在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积极主动做好在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的党员发展工作,并达到上级规定的比例要求。保证质量,过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教学部门重视教师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教研、科研、指导实践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科学文化素质、教科研水平和实践能力;党政、教辅和后勤部门重视干部职工的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推广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有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各系()独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和科技创新活动,各行政后勤部门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关心公益事业,扶贫济困,支持和参与地方建设。

()深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认真贯彻《曲靖师范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实施办法》,用科学的理论、正确的思想观点教育学生;部门、系(室)领导要经常深入课堂、食堂、职工家庭和学生宿舍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问题;各系()领导和教师固定联系3-5名学生或一个学生宿舍,定期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联系学生,通过座谈会或问卷调查形式全面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解决实际问题;党政、教辅、后勤部门干部、职工在管理、服务工作中热情周到,耐心文明;组织教职工开展育人工作研讨,有一定数量的研讨论文。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校园(部门、系、室)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各部门、系、室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命名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院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系、处级部门,经过认真自评,可向学院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按照院级文明单位条件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者,报请学院党委、行政审批、命名。

第九条  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拟命名的文明单位名单要在学院主要媒体上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报学院党委、行政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我院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并接受上级文明委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使之逐步规范化。档案的基本内容:文明单位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

第十四条  院级文明单位于每年420日前申报,每年的12月下旬考评,下一年的3月份命名表彰。院级文明单位可连续或隔年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院级文明单位由学院党委、行政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牌匾和奖金。

第十六条  学院将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年度部门考核和衡量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学院党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教学、生活秩序混乱的;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渎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发生重大打架斗殴、治安秩序混乱或刑事案件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整改创建达到标准的,可重新申报。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

200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