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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     来源: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4月15日,为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不仅关乎国家的兴亡,还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好了国家安全,既能保护国家利益,也能保护个体利益,而一旦国家安全受损,我们就有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

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目的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1.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

  2.有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通过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一系列活动,可以让政府和社会公众有效地了解国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项要求,从而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3.有利于增强国家安全法普法宣传的效果。国家安全法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集中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便于在短时间内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破坏国家安全行为有哪些?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 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这些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向国家机关举报,维护国家安全。

我们该如何做?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